507385113151316  【決勝機密】雅賞推薦影評非法監聽版程明仁
照片由博偉公司與迪士尼公司與Gaumont公司提供非常感謝
《決勝21點》羅伯路克提Robert
Luketic大導演執導的【決勝機密】,最適合在現今時局觀賞用以針砭時政,療癒現代生活的「Paranoia」(偏執症;妄想症)M型社會渴望名利權富貴驕者自以為是大頭症猛藥;平凡中勇智英雄技拼兩大為達目的不擇手段電信龍頭,大快人心謀略更勝【黑色豪門企業】!!!!!!

這場企業之間的諜報戰爭中,涉及妨礙正義、不公平競爭、內線交易、非法監聽、不法從事商業間諜爭鬥戕害人命、惡意竊取資訊等等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以及文明社會人性尊嚴維繫普世基本價值的人性人權本質思辯區辨、商業經濟營運倫理、電信科技發展和律法等社會規範社會控制杜免風險規制力的相互影響作用效應,值得影友深思熟慮:「如果你是劇中主角亞當卡西迪Adam
Cassidy,您將如何由剝返復扭轉未來命運?」

通訊監察(俗稱監聽),係指國家基於犯罪偵查或國家安全所為,依法對人民有私密性期待之通訊予以攔截、開拆、讀取的強制處分。監聽與竊聽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監聽必須依法為之,且通常領有令狀。沒有令狀,或對沒有判刑確定或犯罪確定的對象進行監聽,是以合法掩護非法,即為侵犯他人隱私的竊聽,違法監聽,違法監視。

監視是指對行為、活動或其他變動中信息的一種持續性關注,通常是為了對人達成影響、管理、指導或保護的目的。監視可能帶來正面或負面的效果,並有時候是以秘密的方式進行。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是由政府機構對個人或群體的觀察(但也有例外的情況,例如疾病監視是指對疾病在社群中的傳染等狀況進行監視,而非直接針對個人進行觀察或監控)。

對於政府和執法單位來說,監視是一種能維持社會控制、察覺並關注各種威脅,以及避免或調查犯罪活動的一種有效工具。隨著保括高速監視電腦和生物特徵識別軟體等的科技演進,以及如通信協助執法法等法律的建立,政府現在擁有前所未有的能力來監控各種對象的活動。然而,許多基本人權與隱私權團體,包括電子前哨基金會和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在內,都對政府的對公民的監視活動持續增加提出顧慮。他們認為這將會造成一個大監視(mass
surveillance)的社會,而其中政治和個人的自由空間將會嚴重縮減甚至消失。

監視的類型包括如電子監視、電話監聽、監視攝影機、社交網路分析、生物特徵監視、空中監視、資料探勘與個人側寫、企業監視、
人工監視、衛星影像、身份識別與證件、RFID與位置追蹤裝置、
RFID標記、全球定位系統(GPS)、行動監視、郵件監視等等隨科技發展可能為人類運用的監視方式。

連恩漢斯沃(Liam Hemsworth)-
飾「亞當卡西迪」(Adam Cassidy),由於蓋瑞歐德曼(Gary Oldman)- 飾「尼可拉斯懷特」(Nicolas
Wyatt)為與哈里遜福特(Harrison Ford)- 飾「賈克高達」(Jock
Goddard)商業競爭及相互挾怨報復,成了懷特棋子充當經濟商業臥底間諜到高達掌控集團服務,還被Nicolas
Wyatt人馬非法監聽監視。按以我國為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本法)於民國96年(2007年)7月11日新修正公布第
5~7、11、12、14~17、32、34
條條文,並已自公布後5個月有效施行。通訊監察之核准及實施,依上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根本上應遵守下列正當程序原則:1列舉重罪原則,2相關性原則,3令狀原則,4一定期間原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之監聽,每次不得逾一年外,依該法第五條所列舉之重罪而實施之監聽,每次不得逾三十日。以及5事後通知原則,6監察對象特定原則,7最後手段(補充性)原則。【決勝機密】中尼可拉斯懷特Nicolas
Wyatt並非法定有權限執行監聽機關,其與下屬利安麥卡洪飾演邁爾斯米查姆之舉措自屬非法監聽監視。縱使法定有權限執行監聽機關之監聽,違反令狀原則與一定期間原則進行監聽所取得之證據絕對排除: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140號判決、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495號判決參考,惡意之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絕對排除: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982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參考。

附帶提及臺灣政局正酣之政爭牽涉監聽案,其法律爭議涉及-本案涉及另案監聽所得是否得作為證據。實務上通訊監察實施過程中,常發生有與本案監聽罪名不同而意外發現他罪之情況、監聽所得之內容如果涉及另案之犯罪事實,得否作為證據,或是有所限制。其在實務界及學界皆引發爭議。司法實務法院見解法院見解:參考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以及最高法院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可論敘如下述。
最高法院認為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惟有關證據能力部分,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認為違法監聽如情節並非重大者,所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仍應就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權衡決定,而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則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在合法監聽時,偶然附隨取得之另案證據資料,並非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亦未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權,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該偶然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惟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則將使用範圍限縮,其認為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Paranoia
上映日期:2013-09-27
類  型:動作、懸疑/驚悚
片  長:1時46分
導  演:《決勝21點》羅伯路克提

演  員:《飢餓遊戲》連恩漢斯沃(Liam
Hemsworth)、《醉後型男日記》安柏赫德(Amber Heard)、《星際大戰》 哈里遜福特(Harrison Ford)、《黑暗騎士》(蓋瑞歐德曼
Gary Oldman)

發行公司:博偉
http://www.bvi.com.tw/
全世界最有權勢的兩大電信業億萬富翁 ---賈克高達(哈里遜福特
飾)和尼可拉斯懷特 (蓋瑞歐德曼 飾),是競爭激烈的敵手,兩人之間有複雜的恩怨,不計代價想摧毀對方。年輕的潛力新星亞當卡西迪(連恩漢斯沃
飾)受到財富和權力的誘惑,成為企業間諜,亞當很快就嚐到成功的滋味,擁有高級辦公室、豪宅、名車和聰明美麗的曖昧對象艾瑪詹寧斯(安柏赫德
飾)。但他漸漸發現這個夢寐以求的生活其實是兩大電信霸主的陷阱,亞當受困在扭曲、錯亂、生死攸關的企業諜報遊戲中,他終於認清自己誤入歧途太深,也得知太多內幕,而唯一翻身的出路就是---跟他們玩下去!

【附】
《決勝機密》關於電影

《決勝機密》改編自喬瑟夫汎德(Joseph
Finder)所寫的同名科技驚悚小說。這本《紐約時報》暢銷書觸及當前的一些重大問題,比如企業力量是否變得失控?數位資料與侵害監視之間的界線在哪裡?當公司執行長違法營運時會發生什麼事?這些議題都很引人入勝。喬瑟夫汎德呈現一個跨國公司富可敵國、具有政治影響力的世界。


喬瑟夫汎德解釋:「我在為這本小說做研究時開始思考,如果有一間公司需要一種技術,而他們知道競爭對手擁有這項技術,那會發生什麼事?他們為了獲得這項技術會幹下什麼手段?於是我想出亞當卡西迪這個角色。在某方面來說,他是被迫從事間諜活動的典型人物,但他的故事也碰觸到身分認同、基於謊言和偽裝的人際關係、做正確事的良心等重要概念,而這一切都發生在趣味和懸疑的暗流中。」


製片亞麗珊卓米爾臣讀了這本書,她受到啟發並決心把故事背景設定在更黑暗的2013年企業世界,公司基層有著機智又詭異的青少年文化,這些年輕人面對著善變的數位現實及艱難的經濟時代。


亞麗珊卓米爾臣回想地表示:「我讀了這本書之後很喜歡,不過既然題材是關於瞬息萬變的科技和公司諜報,我感覺需要跟上時代。於是我跟喬瑟夫汎德討論,他完全接受我的想法,也很興奮和支持。」


亞麗珊卓米爾臣找來其他製片史考特蘭伯特、威廉強森和迪帕克奈爾加入,接著就是要找到適合的導演人選,能為這種題材注入一絲新鮮、輕快的風味。後來他們找到羅伯路克提,這位澳洲導演因為《金法尤物》在全球影壇受到注目,之後又執導了一連串的賣座喜劇片,不過他最令亞麗珊卓米爾臣讚賞的電影是犯罪劇情片《決勝21點》。


亞麗珊卓米爾臣解釋:「我相信羅伯是《決勝機密》的完美導演人選,
因為每當我描述到這部電影應該傳達出的感覺,我就會引用《決勝21點》作為範例。《決勝機密》必須達成一種複雜的調性,這是一個融合自我實現、驚悚氛圍、青少年文化等不同面向的故事,羅伯不只拍過許多出色電影,也擅長創造出一股強烈的青春活力,還能營造出浪漫感,這又是這部電影裡的一大賣點。後來我們見面,彼此發展出充分的信任感。」


這種信任感延續到整個製作過程中。這個故事不只是一部令人膽戰心驚的企業驚悚片,也是關於年輕人在這個身分能瞬間變化的時代,追求身分認同的故事。科技使人覺得感到隨時受到監視,未來變得完全不確定。羅伯路克提很熱中這種概念及這個故事的懸疑性,他表示:「現在是說這個故事的適當時機,能藉機跟所謂的Y世代溝通,許多Y世代的年輕人覺得自己的夢想被偷走了。同時,我也很喜歡這個故事,娛樂性十足,有許多爆點,看到這些鮮明角色的互動,非常過癮。」


羅伯路克提尤其欣然面對一項挑戰,就是要反映和捕捉到如英文片名所顯示現代生活的「Paranoia」(偏執症;妄想症),似乎攝影機無所不在,而這一切代表一個事實,就是人們曾經擁有的隱私權如今都曝露在YouTube、臉書和推特等公開媒體上。


羅伯路克提指出:「亞當的世界就是我們所有人生活的世界,任何人都會不經意留下各種痕跡,史上從來沒有哪個時期像現在這樣,個人資訊唾手可得,這就是我們想要呈現在螢幕上的靈感來源。對亞當來說,沒有任何地方是安全的,因為不論身處何處,都無法躲過別人的視線。他被藏在牆壁裡的攝影機監視,有人透過手機追蹤他,這引申到一個問題,就是我們的資訊曝露在外,是否會導致危險?」


羅伯路克提和亞麗珊卓米爾臣根據巴瑞李維所寫的最初腳本,花了幾個月的時間跟傑森霍爾一起發展出劇本草稿,以擴展這些主題。傑森霍爾指出:「我們檢視企業科技和青少年文化的橫切面,同時也探索亞當面臨的貪婪、忠誠和友誼…等主題。我們常聽父母說:『錢不是萬能,不能解決你的所有問題。』亞當就親身證明了這個道理。」


跟小蝦米亞當對應的大鯨魚角色是懷特和高達,這兩人體現了21世紀企業價值觀的無所不用其極。他們年輕時是當時的科技金童,後來成為少之又少的成功者,賺進無窮的財富,但卻無減他們的慾望,只是這種慾望從創新的理想主義變成惡毒的利益相爭。


製作團隊很興奮想讓觀眾一瞥現代企業家的神秘生活。傑森霍爾表示:「大家都很好奇億萬富翁是過何種生活,他們有什麼怪癖、對全世界的影響力…等,那種生活令人霧裡看花,所以我們認為能夠一窺那種世界一定很有趣,也能目睹他們付出多少代價。」


小說家喬瑟夫汎德讀到最後的改編劇本時很興奮,他表示:「這齣劇本使這個故事成為一種世代宣言,描述現今20幾歲的青年進入職場,看著整個結構崩裂,同時也傳達出年輕人在瞭解商場上各種腐敗、心機時的無力感,這刻劃出目前大企業面臨的狀況。」


這齣步調緊湊、強度驚人且探索當下主題的劇本很快就在好萊塢受到矚目。羅伯路克提回想地表示:「這個劇本立刻引起迴響,連很快地恩漢斯沃、蓋瑞歐德曼和哈里遜福特都加入卡司,我有時要捏自己一下才能確定,這一切進展得這麼順利,並不是作夢。」

《決勝機密》導演
羅伯路克提(Robert Luketic)-導演


羅伯路克提出生在澳洲雪梨,就讀名校維多利亞藝術大學的電影與電視學院,在學期間自編自導了得獎短片《Titsiana Booberini》。


羅伯路克提的電影導演處女作是2001年票房強片《金法尤物》,由瑞絲薇斯朋主演,獲得金球獎音樂或喜劇類的最佳影片獎及最佳女主角2項提名。


2010年,羅伯路克提執導愛情冒險片《刺客公敵》,由凱瑟琳海格和艾希頓庫奇主演。2009年,他執導賣座愛情喜劇片《男女生了沒》,由凱瑟琳海格和傑哈巴特勒主演。他之前執導過動作冒險劇情片《決勝21點》,由奧斯卡金獎得主凱文史貝西、吉姆史特格斯、凱特柏絲沃和奧斯卡獎提名男星勞倫斯費許朋主演。


更早之前,羅伯路克提執導賣座片《野獸婆婆》,由珍妮佛洛佩茲和奧斯卡金獎得主珍芳達主演,這部電影是珍芳達睽違15年首次復出。他也曾執導愛情喜劇片《征服偶像》,由凱特柏絲沃、奈森連恩、喬許杜哈明和陶佛葛瑞斯主演。

《決勝機密》演員
連恩漢斯沃(Liam Hemsworth)- 飾「亞當卡西迪」(Adam Cassidy)


連恩漢斯沃演過許多不同類型的角色,如今已成為全球最炙手可熱的新生代男星。


2012年,連恩漢斯沃演出兩部賣座電影,分別是蓋瑞羅斯執導的《飢餓遊戲》及賽門魏斯特執導的《浴血任務
2》。2013年年底,他會再度出現在法蘭斯羅倫斯執導的《飢餓遊戲 2:星火燎原》。



連恩漢斯沃出生於澳洲墨爾本,成長於菲利浦島。家裡有三兄弟,排行老三,從小就熱愛電影,會坐在家裡看整天的電影,但從未想過能成為演員。17歲時,他看到兩個哥哥路克和克里斯演出澳洲電視影集,就認真決定也要追求表演事業。他參加表演課,找到經紀人,開始試鏡,很快就在澳洲熱門電視影集《Home
and Away》中得到第一個表演工作,然後又獲得機會演出澳洲最成功的電視節目《Neighbors》。


連恩漢斯沃演出的電影處女作是《汪洋血迷宮》,後來他發現自己的興趣在電影。他知道洛衫磯是全球影業的中心,就開始寄出試鏡帶到美國。席維斯史特龍在收到他的帶子1週內,就要他立刻來好萊塢演出《浴血任務》,飾演他的兒子。就在準備飛往洛衫磯之前,他接獲通知席維斯史特龍兒子一角取消;不過才在幾小時後,他就接到漫威公司的電話,要他來試鏡《雷神索爾》。雖然最後《雷神索爾》的男主角決定由他哥哥克里斯擔綱演出,但這場試鏡也使他落腳洛衫磯。


連恩漢斯沃很快就受到好萊塢的矚目,剛開始是跟哥哥克里斯一起住在他們經紀人的客房,這段期間他打敗幾百名演員,獲得演出茱莉安羅賓森執導的《最後一曲》,跟葛雷肯尼爾和麥莉希拉合演,並使他贏得2010
Young Hollywood Award及2010年青少年票選獎的最佳突破男星獎 (2010 Teen Choice Male Breakout
Award)。

連恩漢斯沃目前定居在洛衫磯,期望跟優質演員和導演合作更多電影。

哈里遜福特(Harrison Ford)-
飾「賈克高達」(Jock Goddard)


哈里遜福特早在1986年就因演出《證人》獲得奧斯卡獎提名,這部電影由彼得威爾執導,共獲得包括最佳影片獎的8項奧斯卡獎提名。2000年,美國電影協會頒給他終身成就獎。此外,他曾四度獲得好萊塢外國記者協會獎提名,入圍電影分別是《新龍鳳配》(1996年)、《絕命追殺令》(1994年)、《蚊子海岸》(1987年)及《證人》,並於2002年在金球獎典禮上獲頒該組織的西席迪米爾獎。1994年,他獲得全美戲院公會的世紀票房之星獎。


哈里遜福特是芝加哥人。他在好萊塢事業起飛的電影是喬治盧卡斯執導的1973年奧斯卡金獎提名賣座片《美國風情畫》。4年後,他跟喬治盧卡斯再度合作經典片《星際大戰:曙光乍現》,飾演如今已成為傳奇的韓蘇洛一角。1981年,他演出史蒂芬史匹柏執導的奧斯卡獎最佳影片獎提名片《法櫃奇兵》,飾演另一傳奇角色印第安納瓊斯,之後又演出該系列的三部續集,分別是《魔宮傳奇》(1984年)、《聖戰奇兵》(1989年)及《印第安納瓊斯:水晶骷髏王國》(2008年)。


哈里遜福特的其他電影代表作包括法蘭西斯柯波拉執導的奧斯卡獎提名史詩片《現代啟示錄》及1974年驚悚片《對話》(1974年最佳影片提名);喬治盧卡斯執導的《帝國大反擊》及《星際大戰:絕地大反攻》;雷利史考特執導的科幻經典片《銀翼殺手》;麥可尼可拉斯執導的奧斯卡獎提名愛情喜劇片《上班女郎》及其1991年劇情片《意外的人生》;菲利普諾斯執導的《愛國者遊戲》;《迫切的危機》;《無罪的罪人》;安迪大衛斯執導的奧斯卡獎提名驚悚片《絕命追殺令》;《新龍鳳配》;《空軍一號》;《危機四伏》;《哈里遜福特K19》;《愛的代價》;《麻辣女強人》;《星際飆客》等,其中幾部電影都創下超高票房。


哈里遜福特最近演出棒球勵志片《42》。2013年秋天,他會演出科幻片《Ender’s 遊戲》,跟班金斯利合演,改編自歐森史考特卡德(Orson
Scott Card)的同名小說。

蓋瑞歐德曼(Gary Oldman)- 飾「尼可拉斯懷特」(Nicolas Wyatt)


蓋瑞歐德曼從影超過25年,演出數部轟動世界的電影及影史上最代表性的角色而成為全球影迷的熟悉面孔。除了《黑暗騎士》電影系列中的戈登警長,他還飾演過各式各樣令人難忘的角色,包括在《哈利波特》電影系列中飾演哈利波特的教父天狼星;吸血鬼德古拉;貝多芬;暗殺甘迺迪的嫌犯李哈維奧斯華德(Lee
Harvey Oswald);性手槍樂團貝斯手席德維瑟斯(Sid Vicious);以及著名作家約翰勒卡雷(John Le
Carre)筆下的終極間諜喬治史邁利(George Smiley)。


蓋瑞歐德曼是最具全球票房魅力的演員之一,演過許多史上最賣座的電影,包括《哈利波特》電影系列,出現在第三集《哈利波特:阿玆卡班的逃犯》、第四集《哈利波特:火盃的考驗》、第五集《哈利波特:鳳凰會的密令》中及完結篇《哈利波特:死神的聖物II》中。


蓋瑞歐德曼在克里斯多夫諾蘭執導的2005年《蝙蝠俠:開戰時刻》中首次飾演戈登警長,是蝙蝠俠打擊犯罪的夥伴。接著在2008年《黑暗騎士》及2012年《黑暗騎士:黎明昇起》兩部續集電影中再度飾演這個角色。


2011年,蓋瑞歐德曼在《諜影行動》中飾演經典間諜人物喬治史邁利,使他獲得奧斯卡獎、英國影藝學院獎及英國獨立電影獎的提名,並贏得帝國獎,入圍獎項全是最佳男主角獎。他最近的電影作品還包括凱薩琳哈德薇克執導的《血紅帽》;以及羅勃辛密克斯執導的《聖誕夜怪譚》,跟金凱瑞合演,改編自查爾斯狄更斯的經典假期小說《小氣財神》。


蓋瑞歐德曼在螢幕上的非凡表現使他獲得許多榮譽獎的肯定,包括2011年帝國Icon獎的終身成就獎、高譚獎的事業貢獻獎及棕櫚泉影展的國際年度之星獎。


蓋瑞歐德曼於1979年從倫敦舞台上展開演藝生涯,接下來幾年他只從事舞台劇表演。1985到1989年之間,他在倫敦皇家宮廷劇院演出。1985年,他因《The
Pope’s Wedding》獲得倫敦《Time
Out》雜誌選為最佳新人。同年,他跟安東尼霍普金斯共享倫敦影評人圈獎的最佳男主角獎。他早期演過幾部電視電影,包括麥克李執導的BBC自製電影《Meantime》及艾倫克拉克執導的《足球流氓》等。


1986年,蓋瑞歐德曼演出《席德與南茜》,是他首度在電影中領銜演出,使他贏得標準晚報英國電影獎的最有前途新人獎。隔年,他演出史蒂芬佛瑞爾斯執導的《豎起你的耳朵》,贏得倫敦影評人圈獎的最佳男主角獎。從此他成為電影界最受推崇的演員之一,無論主流電影和獨立電影都有他的身影,多年來演出許多備受好評的作品。


蓋瑞歐德曼的早期電影作品包括尼可拉斯羅吉執導的《Track
29》;《犯罪本色》;《Chattahoochee》;湯姆史都帕執導的《君臣人子小命嗚呼》,使他獲得獨立精神獎的最佳男主角獎提名;《魔鬼警長地域鎮》;《第三情》;奧立佛史東執導的《誰殺了甘迺迪》,飾演暗殺嫌犯李哈維奧斯華德;以及法蘭西斯柯波拉執導的《吸血鬼》,飾演吸血鬼德古拉。


蓋瑞歐德曼之後繼續在各種類型電影中演出令人印象深刻的角色,包括東尼史考特執導的《絕命大煞星》;《流血的羅密歐》;盧貝松執導的《終極追殺令》及《第五元素》;《永遠的愛人》;《1996黑獄風雲》;羅蘭傑菲執導的《真愛一生》;朱利安施納貝爾執導的《輕狂歲月》;沃夫岡彼得森執導的《空軍一號》,由哈里遜福特飾演總統;《魔劍奇兵》;大螢幕版本的《LIS太空號》;雷利史考特執導的《人魔》;《神采公路》;以及《奪天書》等。


1995年,蓋瑞歐德曼跟經紀人兼製片搭檔道格拉斯烏爾本斯基自組製作公司SE8集團,製作了蓋瑞歐德曼的導演處女作《切勿吞食》,他並身兼編劇。這部備受好評的電影獲選為1997年第50屆坎城影展正式競賽類的開幕片,使凱西柏克贏得該影展的最佳女主角獎。他個人也獲得金棕櫚獎提名,還贏得英國影藝學院獎的最佳影片獎(跟道格拉斯烏爾本斯基共享)和最佳原創劇本獎、1997年愛丁堡國際影展的Channel
4導演獎及帝國獎的最佳新人導演獎。


2000年,蓋瑞歐德曼演出SE8旗下的政治劇情片《暗潮洶湧》,由他和道格拉斯烏爾本斯基擔任製片,跟瓊愛倫、傑夫布里吉、克利斯汀史萊特和山姆艾里歐特合演。這部電影獲得兩項奧斯卡獎提名,並使他獲得螢幕演員公會獎的最佳男配角獎提名。


電視方面,蓋瑞歐德曼曾因客串演出《六人行》獲得艾美獎提名。

安柏赫德(Amber Heard)- 飾「艾瑪詹寧斯」(Emma
Jennings)


安柏赫德是有天賦又有臉蛋的新生代女星,在大螢幕的迷人表演每每令人印象深刻。她最近演出獨立電影《Syrup》,跟夏伊洛費南德茲合演。她也演出約翰卡本特執導的《鬼病房》,2010年多倫多影展首映首映;以及獨立電影《黑夜降臨前》,她身兼聯合製片。


2009年,安柏赫德演出賣座片《屍樂園》,跟伍迪哈里遜、比爾墨瑞、傑西艾森柏格和艾瑪史東合演。她也曾演出懸疑驚悚片《冷血繼父》,跟莎拉華德、迪倫華許和潘巴奇利合演。2008年,她因演出喜劇賣座片《菠蘿快遞》嶄露頭角,跟賽斯羅根和詹姆斯法蘭科合演,並使她贏得2008年Young
Hollywood Award。


安柏赫德也演出奧斯卡金獎提名片《北國性騷擾》,飾演莎莉賽隆角色年輕時。她的其他電影作品包括《醉後型男日記》、《3D怒火狂飆》、《搶錢家族》、《永不退縮》、《布魯斯威利之終極黑幫》及《勝利之光》。


電視方面,安柏赫德演過CW電視台影集《棕櫚泉秘事》,也客串演出過Showtime電視台影集《加州靡情》及CBS電視台影集《犯罪心理》。


安柏赫德是德州人,目前定居洛衫磯。她積極參與國際特赦組織,也擔任Guess品牌的廣告代言人。

安柏赫德因賣座喜劇片《菠蘿快遞》嶄露頭角,她在《決勝機密》中飾演艾瑪詹寧斯一角,是高達旗下的年輕女主管,她跟亞當交往,但並不知道他是祕密滲入她公司的間諜。安柏赫德表示她無法拒絕這個角色:「她是個聰明又獨立的女性,在競爭激烈又是男人天下的科技公司裡脫穎而出,可想而知她經過多少努力。她受到亞當吸引,因為他跟她是截然不同的人,他出身低下階層,又獨具魅力,於是他們墜入愛河,但兩人不知不覺都陷入險境。」


安柏赫德跟連恩漢斯沃合作特別愉快,兩人角色之間既有愛情,也有令人屏息的陰謀,她表示:「亞當是公司的新成員,是個眼光高遠的年輕人,充滿點子和活力,想為自己贏得一席之地。連恩很棒,因為他正具有那種可愛、熱情、誠摯、有感染力的特質。」


羅伯路克提指出,安柏赫德讓艾瑪的角色更凸顯:「安柏竭盡心思去瞭解這個角色的獨特背景,還有她如何學習在這個科技世界裡游刃有餘。她美麗出眾,也聰明無比,我經常發現她在閱讀很深奧、富哲理的書籍,她也將艾瑪塑造成兼具美貌和智慧的年輕女性。」


《決勝機密》其餘角色
盧卡斯提爾迄今最著名的演出是在《X戰警:第一戰》中飾演法官。他在這部電影裡飾演凱夫一角,是亞當的死黨,也是傑出的程式設計師,他看著亞當開始過著他們從小夢寐以求的生活。盧卡斯提爾表示:「當亞當突然大獲成功,他們有點分道揚鑣,凱夫正在為了找工作而掙扎,亞當的際遇則一帆風順,不過亞當仍想保護他的朋友。雖然他們兩人似乎漸行漸遠,但最終仍會團結在一起。」


安貝絲戴維茲是戲路多變的女演員,演過《辛德勒的名單》、《蜘蛛人:驚奇再起》及電視影集《廣告狂人》等各種類型的作品和角色。她在這裡電影裡飾演茱蒂絲一角,是冷酷又敏銳的企業心理學家,擔任懷特的左右手,負責訓練亞當成為企業間諜。


亞麗珊卓米爾臣表示:「茱蒂絲兼具魅力和機智,不計代價想要成功,安貝絲能夠體現這些特色,讓我們看到這個角色一方面能夠親切、吸引人、令人動心,另一方面又能夠險惡、背叛、深不可測。某方面來說,茱蒂絲像創造科學怪人一樣,把亞當訓練成間諜,然後又棄他於不顧,讓他自生自滅。」


茱蒂絲有一個更令人畏懼的同事邁爾斯,是懷特的保鑣,由朱利安麥卡洪飾演,這位澳洲演員曾因熱門影集《整形春秋》獲得金球獎提名。朱利安麥卡洪形容米查姆是「懷特的爪牙」。懷特的公司市值幾十億,邁爾斯的工作就是確定懷特能保住地位。


正是由於邁爾斯展開激烈又危險的監視和恐嚇活動,才迫使亞當陷入極度恐慌。朱利安麥卡洪表示:「邁爾斯隨時對亞當施加壓力,讓亞當變得疑神疑鬼,而且他一旦獲得老闆的賞識就變得氣焰囂張。邁爾斯一開始對亞當算是親切,並從旁協助他,但後來他變得愈來愈陰森、危險和可怕,他把科技發揮到極致,以確保亞當無路可逃。」


朱利安麥卡洪喜歡看連恩漢斯沃對自己角色的反應,他表示:「連恩在整部電影裡不斷提高角色強度,他很有爆發力。」


站在正義一方的執法人員是FBI探員甘博,由喬許哈洛威飾演,他最著名的演出是電視影集《LOST檔案》及《不可能的任務:鬼影行動》。甘博的出現使亞當的困境變得更為複雜,他要求亞當反抗懷特並協助FBI將懷特繩之以法。喬許哈洛威解釋:「甘博基本上賭亞當是個心地善良的人,他知道懷特和高達自以為無人敢動他們,但他追查他們很多年了,決心要動他們。」


隨著亞當落入昏亂監控和公司戰爭的深淵,他也愈來愈需要親情的力量,也就是他父親法蘭克的支持,法蘭克由奧斯卡獎得獎男星李察德瑞佛斯飾演。法蘭克是藍領工人,幾乎是獨自把亞當養大,如今則需面對付不出來的龐大醫藥費,不過他仍設法教導亞當別誤入歧途。


李察德瑞佛斯接演這個角色的原因是他喜歡劇本中的主題,而他的演出極富說服力,能讓人體會到那層緊密的父子關係,甚至在他們面對強大的邪惡勢力之際,他表示:「這個故事幾乎跟現代同步,我飾演的角色儼然是亞當和這個故事的道德榜樣。法蘭克並不多話,但你能看出亞當的善良和正派本質是遺傳自法蘭克。」


李察德瑞佛斯繼續表示:「法蘭克不願看到兒子遭受出賣,但他也知道亞當必須學習在這個新世界中存活。他一再教導亞當人生的重要事,還有不要輕易受困於這個世界膚淺的價值觀,不過他明白亞當還是必須靠自己的力量安然度過危機。他愛他兒子,也相信兒子終究會做出正確的抉擇。」


李察德瑞佛斯在片場時尤其喜歡跟羅伯路克提合作,他解釋:「羅伯的個性很開放,願意傾聽別人的意見,只要有好的建議,他就會採納並開始構思。」


羅伯路克提同樣很欣賞李察德瑞佛斯,並認為他演活了這個角色,他表示:「李察和連恩之間產生很自然又令人信服的父子關係,使得法蘭克成為這部電影裡最受喜愛的角色之一。李察飾演的法蘭克看盡世界改變,認清工人獲得的承諾難以實現,但仍抱持高尚的價值觀。在許多方面,他代表這部電影的情感核心,李察的表演真誠無比。」


不過法蘭克仍無力保護亞當的安全,亞當必須獨力應付這場大吃小的遊戲,不能繼續讓業界大佬利用他、摧毀他。對羅伯路克提來說,在每個轉折處營造出逐漸升高的懸疑和恐懼氣氛是這部電影的關鍵,而且從表演到攝影的每個元素都要到位,這樣才能讓觀眾真正感受到亞當的危機,如他所說:「你會不斷自問:換作是我會怎麼做?我該如何扭轉局勢、脫離困境?」


正是這些符合時機的疑問和恐懼,使《決勝機密》成為一部刺激又令人興奮的電影,觀眾將會跟隨著亞當游移在這個暗潮洶湧的嶄新世界,看著他奮力打敗企業強權。

《決勝機密》主要人物
曾在《空軍一號》中演對手戲的蓋瑞歐德曼和哈里遜福特,這次再度合拍電影,歲月的洗禮讓人不得不期待兩人這回會激出什麼樣的火花。
對於尼可拉斯懷特及與其反目成仇的敵手賈克高達這兩個角色,製作群知道他們需要找到兩位極具份量的演員,才能體現這兩個傑出、古怪又野心勃勃的男人,他們渴望權勢,為達目的甚至不惜恐嚇、殺人。最後找來超強組合的奧斯卡獎提名男星蓋瑞歐德曼和哈里遜福特,他們兩人第一次合作的電影是賣座驚悚片《空軍一號》,哈里遜福特飾演美國總統,蓋瑞歐德曼飾演劫機的無情俄國恐怖份子。然而這次,他們都要挑戰不同以往的角色,這兩個企業龍頭曾經想要用科技改變世界,後來卻淪為爾虞我詐的鬥智遊戲。


亞麗珊卓米爾臣表示:「能讓這兩位重量級演員再度聚首簡直是夢想成真,哈里遜和蓋瑞在許多方面很相似,兩人都很風趣、迷人、非常聰明又?容。他們這次的角色有別於以往,但他們都很喜歡各自的反派角色,也瞭解其貪婪和慾望的源頭。」


製片威廉強森指出:「哈里遜走路、說話和感覺都像個正派人士,他完全符合一位誠實的美國領導者的理想形象,這使得他在這部電影裡的反派演出更令人讚嘆,能看到他施展陰謀摧毀他人,讓人同時感到過癮和恐懼。」


蓋瑞歐德曼立刻就受到這齣劇本吸引,他指出:「這像是一部驚悚片,具有令人出乎意料的轉折。」他受到吸引的另一個原因是能跟導演羅伯路克提合作:「我欣賞他的活力和熱忱。」


不僅如此,蓋瑞歐德曼很快就發展出他對於懷特這個角色的詮釋,這號人物是數位時代白手起家的實業家,他說:「懷特是藍領階級出身,自學而成,年輕時是科技界的神童。這個角色原本是美國人,但我建議導演把他塑造成橫渡大西洋在美國打拼成功的移民,這樣對於他奮發向上的動機,更具有說服力。」


懷特確實在美國打下江山,而那種令人眩目的成功滋味大概只有高度菁英份子才能嚐到,這也使得蓋瑞歐德曼演起來很有快感,他表示:「我跟羅伯說,你讓我實現了所有夢想---開賓利車、穿高級訂製服、走出自己的私人直昇機!」


雖然懷特可能已達到事業的顛峰,但當他見到亞當,並在這個青年身上發現一種類似他年輕時的氣質,他就想利用亞當的智慧和野心來達成自己的目的。蓋瑞歐德曼表示:「亞當跟懷特一樣,低下階層出身,聰明過人,在科技領域具有敏銳的天資。」


懷特逼迫亞當去敵方公司臥底探求商業機密,他們的關係也變得愈益複雜,兩人之間存在愈來愈多的詭計和不信任,蓋瑞歐德曼認為,這正是這個故事耐人尋味之處:「隨著亞當愈來愈焦慮、道德感愈來愈淪喪,觀眾也會愈來愈投入並自問:『換作是我在那種情況下會怎麼做?我會為了錢繼續錯下去嗎?』不過隨著亞當愈陷愈深,他也愈認清自己的一切作為和周遭全是一場謊言,直到最後他終於受夠了。」


蓋瑞歐德曼尤其很興奮能跟哈里遜福特演對手戲,兩人在電影中展現懷特和高達之間的爆發性衝突,他也表示哈里遜福特飾演的機智敵手令他驚訝:「我很佩服他,這對他來說是截然不同的角色,而他的表現好極了。」


哈里遜福特同樣對蓋瑞歐德曼讚不絕口:「我一直很喜歡看蓋瑞演戲,無論什麼角色都難不倒他。懷特是個尖酸刻薄、憤世嫉俗的角色,他相信對手高達若不是因為他,絕對不可能成功。跟他合作使我拍這部電影變得更有趣。」


哈里遜福特受到吸引的不只是跟蓋瑞歐德曼再度合作,還有這部電影的豐富主題,他表示:「我認為這是個警世故事,描述一個年輕人因盲目的野心被誘入陷阱。亞當原本是個有道德感的青年,直到野心淹沒他的判斷,他逼不得已只能跟無情的大人物對抗。」


製作群賦予高達和懷特角色各自不同的對比和獨特風格,甚至連兩人的座車類型都迥然不同,如亞麗珊卓米爾臣指出他們在電影裡的罕見高級座車:「高達的主要座車是Fisker電動車,這種車可能是第一次出現在大螢幕上;同樣地,懷特開很稀有的經典賓利車。這些車都符合他們各自的性格,也巧妙地搭配他們的服裝和室內設計選擇。」


不過每當蓋瑞歐德曼和哈里遜福特一起出現在片場,就會產生令人興奮的火花,如羅伯路克提表示:「我覺得很有趣的是,這兩位偉大演員私底下都很謙虛又和善,不過演出時他們就立刻角色上身,變得銳不可當。」

《決勝機密》內幕
本片中的主要角色幾乎都展現了不只一種面貌,對演員是一項挑戰……。
有人在監視你,還是你在妄想?


亞當卡西迪是個聰明又有潛力的年輕人,在一間國際電信公司任職。他努力追求不同於其藍領階級父親的人生,但仍只能量入為出過活,不過當亞當犯下一個無心的錯誤,被迫成為企業間諜,混進敵手公司取得商業機密,他立刻身在一個奢華卻無情的世界,享受有錢人的高級辦公室、豪宅和名車,卻在不知不覺之間就被誘入兩大科技世界首腦的圈套,一舉一動受到監控和操縱。當亞當決定脫離這個殘酷世界,他發現兩位電信霸主會不擇手段保守自己的祕密,於是一場貓捉老鼠的致命遊戲展開,亞當必須全力以赴保護自己及他所愛的人。


連恩漢斯沃飾演亞當卡西迪一角,他是來自澳洲的影壇新星,不久前因演出《飢餓遊戲》受到全球矚目。


製片亞麗珊卓米爾臣表示:「連恩很出色,極富魅力,又有親和力,你會感覺到他的潛力和抱負,同時他也很大器和正直。他還擁有少見的成熟風度和敬業態度。」


導演羅伯路克提同樣很欣賞連恩漢斯沃:「他詮釋這個角色的表現令人驚嘆,我發覺他的演技愈來愈精湛。我們從一開始對於這個角色就共享相同理念,他能體會亞當的價值觀,不願讓自己所愛的人遭受任何威脅。」


對連恩漢斯沃而言,他的角色愈被推向極限,就愈有所領悟,他認為:「亞當擅長科技領域,也有機警的社會生存能力,他的出身能引人共鳴,他成長於低收入家庭,抱持遠大夢想,想要出人頭地,不過當他爬到令人羨慕的地位,卻看見各種黑暗面,使他領悟這並不是他想要的人生。」


連恩漢斯沃的挑戰之一就是要展現亞當在危險當頭之際的轉變,他表示:「在這場間諜任務的一開始,他覺得這如同一場遊戲,他多少能接受,也很樂於獲得豪宅和名宅,但他漸漸越陷越深,終於瞭解到這場遊戲的嚴重性,也發覺自己的生活陷入危機。」


危及亞當人生的兩名業界大佬,懷特和高達,分別由蓋瑞歐德曼和哈里遜福特飾演,能跟這兩位硬底子演員在螢幕上飆戲,連恩漢斯沃覺得這是個令人稱羨的機會,他表示:「蓋瑞飾演的懷特令人不寒而慄,他毫不退縮,會盯著你的眼睛笑著說他要殺你。蓋瑞早上來到片場很溫和又親切,然後我們彩排,他就以驚人的強度對我嚴厲吼叫。」連恩漢斯沃指出,哈里遜福特也展現令人畏懼的轉變:「哈里遜人很好,舉止溫文儒雅,正符合高達角色的表相,至於內心,哈里遜也顯露出高達險惡的一面。亞當剛開始不禁迷上高達,不難瞭解為何他會逐漸崇拜和信任他,直到他認清高達是隻足智多謀的老狐狸。」


當亞當奮力想要超越懷特和高達的同時,卻也陷入愛河,戀上高達旗下的年輕女主管艾瑪,由安柏赫德飾演,艾瑪完全不知道亞當對他有所隱瞞。連恩漢斯沃特別注意亞當和艾瑪之間的異常糾葛,他表示:「亞當真心愛上艾瑪,所以他不想監視她或偷她的情報,不過他從一開始就被迫欺騙她,使他們的關係變得很複雜。」


連恩漢斯沃認為,當亞當發覺他自己也受到監視,並即將成為受害者時,一切就達到了臨界點,他解釋:「亞當得知有人在監視他時,他的世界變得顛覆混亂,而就在此刻,他瞭解這些人專幹違法情事,也絕對不會放他生路,他的生活及他所愛的每個人都受到威脅,所以他決定要想辦法跟他們鬥智,贏過他們。」


導演羅伯路克提從一開始就決定要以寫實的方式描繪亞當的上流新生活,他認為:「我們處於一個有錢人處處受限的新世界,這部電影試圖反映出這點,象徵了我們的時代,所以亞當沉浸在這個奢華世界後,他很快就領悟到使他快樂的不是名車或高級西裝,而是能施展創意的機會,如果他不想辦法打敗這兩個男人,他永遠沒有這種機會。」


為了建立亞當身處的奢華卻危險的環境,羅伯路克提跟一群傑出的幕後創意團隊密切合作,分別由攝影指導大衛泰特薩、製作設計大衛布里斯賓和蜜西史都華及服裝設計路卡摩斯卡領軍,一起打造出亞當的奢華新生活,比方說包含整套亞曼尼(Armani
Casa)高級傢俱的豪宅中,其實到處都巧妙地隱藏了監視裝置。


本片改編自暢銷全美的科技驚悚小說,由哈里遜福特和蓋瑞歐德曼兩大巨星聯合主演,再加上《飢餓遊戲》連恩漢斯沃,共同打造一場爾虞我詐的商業戰爭。

賈克高達(哈里遜福特飾)和尼可拉斯懷特
(蓋瑞歐德曼飾)是全世界最有權勢的兩大電信業億萬富翁,這兩人之間的恩恩怨怨糾結複雜,在事業上的競爭特別激烈,如果有什麼方法可以徹底摧毀對方,他們絕對不會手軟。


其中,某一方雇用了年輕又優秀的亞當卡西迪(連恩漢斯沃飾)到對手企業作商業間諜,目標是竊取最新的手機機密。中下階層出身的亞當很快地,就擁有了自己過去所夢寐以求的生活:高級辦公室、豪宅、名車……等,不但有錢有權,還有一個漂亮又幹練的曖昧對象艾瑪詹寧斯(安柏赫德飾)。然而,他漸漸發現他所擁有的一切,其實是這兩大億萬富翁所設下的圈套……。


在這場企業之間的諜報戰爭中,事實的真假錯亂、價值觀念扭曲、甚至攸關生死,亞當認清自己知道的內幕太多,也走錯歧路太久,能夠拯救自己的唯一方法,就是繼續「玩」下去!


飾演亞當的連恩漢斯沃,正是「雷神索爾」克里斯漢斯沃的親弟弟,在片中和強尼戴普的女友、飾演艾瑪的安柏赫德有著極為親密的對手戲。


http://www.imdb.com/title/tt1413495/?ref_=fn_al_tt_1
決勝機密


導演:
羅伯路克提
Robert Luketic
編劇:
Jason Dean Hall ............screenplay
巴瑞李維 Barry
Levy ............screenplay
Joseph Finder ............novel
演員:
安柏赫德
Amber Heard ............Emma Jennings
連恩漢斯沃 Liam Hemsworth ............Adam
Cassidy
哈里遜福特 Harrison Ford ............Jock Goddard
蓋瑞歐德曼 Gary
Oldman ............Nicholas Wyatt
喬許哈洛威 Josh Holloway ............Agent
Billups
安貝絲戴維茲 Embeth Davidtz ............Judith Bolton
朱利安·麥卡洪 Julian
McMahon ............Meechum

http://www.bvi.com.tw/news.asp?n_no=313
http://www.bvi.com.tw/news.asp?n_no=312
http://www.bvi.com.tw/news.asp?n_no=311
http://www.bvi.com.tw/news.asp?n_no=310
http://www.bvi.com.tw/news.asp?n_no=309



附註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633號刑事判決:「另案監聽」適法性之判斷標準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三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
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重
訴字第三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
偵字第五七四二、一六五五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有其事實欄一之(一)至(十)所載連續販
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下稱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下稱安非他命)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科刑之判決,改判依數
罪併罰及修正前刑法連續犯之例仍論處上訴人以連續販賣第一級
毒品、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二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一)、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
十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另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
以一罪論,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前段亦定有明文。至於同法第
五十條所定應予併合處罰者,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為限,此
所謂數罪,係指各罪均能獨立,而無刑法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
條所定裁判上一罪之情形而言。因此,想像競合犯或連續犯之裁
判上一罪,倘遇有競合時,如行為人之數行為所犯數罪,具有連
續關係,又有想像競合之重疊法律現象,則連續犯罪之一部,既
與他罪競合,自應包括的先將全部之連續各行為論以一罪,再按
想像競合犯之例,從一重處斷,不得以數罪併合處罰之。原判決
於事實欄一之(一)、載認:上訴人自民國九十三年間起至九十四
年二月十六日上午六時七分許止,在台中縣沙鹿鎮○○○路與北
勢七街巷口等地,連續販賣海洛因予乙00至少十一次;其中四
次同時販賣安非他命,每次乙00各買約新台幣(下同)二千元
,得款至少二萬元;又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下午起至同年月二十
三日上午十一時許止,在台中市○○○街與東興路口之統一便利
商店前、大墩路與公益路口前,連續同時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
予丙00(冒名丁00)二次,依序得款九千元(海洛因含袋重
半錢八千元、安非他命一包一千元)、八千元(海洛因、安非他
命各三包共八千元)等情。如若所認無訛,則上訴人同時販賣海
洛因與安非他命予乙00、丙00之犯行,有無想像競合犯之適
用,即堪研求。原審未詳加說明論斷,逕認上訴人如其事實欄一
之(一)至(十)所載先後多次販賣海洛因及販賣安非他命犯行,依修正
前連續犯分別論以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及連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並將上開二罪併合處罰,其法律之適用已不無可議,併有事實
之認定與理由說明不相適合之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二)、判決雖
載理由,但其所援用之證據,如對於待證事實不足為供證明之資
料者,仍屬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原判決於事實欄一之(十)認定:
上訴人以其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為聯絡
工具,自九十二年底某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前止,在台
中市、縣、彰化縣各地,連續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予姓名、年
籍(齡)均不詳之綽號「婷0」、「阿0」、「阿0」、「阿0
」、「文0」、「志0」、「明0」、「阿0」、「大0」、「
阿0」、「阿0」、「無0」、「嘉0」、「阿0」、「林0」
、「益民」等成年男女多次,所得總價款不明等事實。其理由欄
固以:上訴人與前揭購毒者「婷0」等人有關談論購買海洛因、
安非他命之通話,經實施監聽監錄在卷,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七四二號卷(一)(下稱偵查(一)卷)第一三
一至一八一頁、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他字第二七
○號卷(下稱偵他卷)第四六至九七頁所附之通訊監察譯文為證
等詞,為籠統之說明。然稽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載受監聽之電
話,並非全然係上訴人所使用之0000000000門號行動
電話,其中與上訴人上開電話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僅止於九十
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至同年月二十日、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至同年
月二十八日(見偵他卷第五九至六五、九○至九七頁)及九十四
年二月十日至同年三月十八日(見上引偵查(一)卷)等部分。是以
,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與上訴人在前開時間以外以及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六日以前之犯行即不具關連性,已無從供為該部分犯罪之證
據;且原判決對於該等通訊監察譯文中,究竟何一部分得作為與
上訴人前揭販賣毒品犯行相適合之證明,亦悉未調查審認,詳加
比對及說明,致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為何並不明確,遽採為此部
分犯罪之判決基礎,仍難謂無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三)、監聽係
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
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
,始為合法,此觀修正前、後之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明。然
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
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
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
內容。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
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
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
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不
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增訂之前、後,悉應予絕
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
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
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
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
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
,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
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
察官。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
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
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
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
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
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本件原判決所援
引資為上訴人有其事實欄所載販賣海洛因、安非他命等犯行之前
開偵他卷第四十六至九十七頁通訊監察譯文,原係彰化縣警察局
北斗分局(下稱北斗分局)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接獲檢舉指
稱:有犯罪集團擬利用快艇(俗稱黑金剛)在台中縣與彰化縣交
界處之大肚溪出海口,以丟包方式走私手槍、衝鋒槍及手榴彈等
情,據此向該管檢察官聲請對上訴人所使用之00000000
00號,以及案內其他門號之行動電話核發通訊監察書;惟監聽
結果與當初檢舉內容顯有出入,而發現有上開販賣毒品等情事。
有該分局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函送之偵查報告書可稽(見偵他
卷第二七至三二頁)。如若屬實,則上開通訊監察譯文記載之內
容,即係「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該等譯文內容及嗣後據此
發動搜索所扣押之物,得否作為本件上訴人販賣毒品案之證據使
用,應視執行監聽機關之北斗分局初始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之作
為係惡意或善意分別斷之。經查案內並無此部分以槍械罪名之通
訊監察書及北斗分局憑以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之上開檢舉資料可
資查考。原審就此未進一步調查釐清,已屬審理未盡;且原判決
對於上開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何以得作為本件上訴人犯罪之證
據使用,並未明白審認,翔實說明,遽採為判決之基礎,尤有理
由欠備之違法。又上訴人業經檢察官同意適用證人保護法第十四
條之規定,以追查其前手(見偵查(一)卷第二六○頁)。則有無因
上訴人之供述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件之其他正犯或共犯,攸
關其能否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獲邀減免其刑之利
益,且上訴人於原審亦曾據此請求減輕(見原審卷(一)第五三、六
五頁),原判決未為必要之說明,併欠周全。以上或為上訴意旨
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
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吳   燦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82號刑事判決: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八二號上  訴 
人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 甲○○選任辯護人 吳志揚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二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八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即被告甲○○未經許可持有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改造手槍(下稱扣案改造手槍)之犯行罪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被告以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及為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暨相關從刑之諭知。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被告否認犯行之供詞及其所辯各節認非可採,詳加指駁。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依原判決事實記載,被告將扣案改造手槍藏置在郭弼群(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在案)位於台北市○○區○○路八十九號住處,而未經許可共同非法持有等情,係認甲○○與郭弼群「共同非法持有」扣案改造手槍,惟於理由欄卻認定該支手槍與郭弼群無涉,有事實記載與理由不一致之違法。(二)、依證人謝易旼、郭弼群於第一審審理中所證述,及卷附通聯紀錄所示,復參以扣案槍枝被查獲時,並未一併查獲子彈等情,郭弼群倘無持有扣案之改造手槍,即無須向謝易旼調借子彈;又依卷附謝易旼與甲○○、郭弼群間通聯紀錄觀之,足證僅有一支槍械,是扣案槍枝應由甲○○與郭弼群共同持有,原審竟認無法以謝易旼上開證述,認定郭弼群與甲○○共同持有扣案改造手槍之犯行,有違經驗法則。(三)、郭弼群遭警方查獲後,確有向被告談及幫郭弼群之弟郭弼任頂罪之事,且依證人蔡文宗所證,郭弼任於警局製作筆錄時,被告距郭弼任四、五公尺,被告可聽得到(詢問內容)等語,則被告與郭弼群既是朋友關係,是否有一人承擔全部責任之動機,尚待斟酌云云。甲○○上訴意旨除與前述檢察官上訴意旨(一)相同外,另略稱:(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二、監察對象。……五、監察理由。」之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受監察對象,原判決略謂本案通訊監察書記載監察對象為劉○○、孫○○及馬,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形式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顯有不適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又本案二件通訊監察書之監察理由中,均未敘及受監察人涉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之具體犯罪事實、受監察之通訊與該犯罪具有關聯性之證據、就監察書中記載之犯罪已曾經嘗試其他蒐證方法而無效果之具體事實或不能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理由,俱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另就被告上開所主張通訊監察書、監察錄音及譯文無證據能力之事由,原判決未說明不予採取之理由,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二)、本案公訴人未起訴甲○○未經許可持有具殺傷力子彈部分之犯行,原判決主文亦未就此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原判決竟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之罪刑納入理由中為罪刑之比較,致主文與理由說明不相容,有判決理由矛盾之違法。(三)、原判決以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下午十二時三十八分電話通聯內容,認定被告就扣案改造手槍具有實質管領力,卻又認證人謝易旼於第一審到庭就上開通聯內容之說明,無法證明扣案改造手槍為郭弼群所持有,原判決就上開證詞之判斷,有違經驗及論理法則,自有不適用法則之違法;又證人謝易旼於第一審就上開電話通聯內容之說明,得作為認定被告就扣案改造手槍無實質上管領力之依據,原判決未說明不採之理由,復有判決不載理由之違法等語。惟查:(一)、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所監聽之錄音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而依該通訊監察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察錄音內容之顯示。倘當事人對於該譯文內容之同一性或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勘驗該監聽錄音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以確保監察錄音內容與譯文之真實、同一性。惟當事人若已承認監察錄音譯文之內容屬實,或對於該譯文內容並無爭執,而法院復已就該譯文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者,該通訊監察錄音之譯文即與播放錄音有同等價值,自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原判決已就本案員警對案外人謝易旼、郭弼群等人所使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原判決理由所列時間內實施監聽錄音,事先已依法(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取得檢察官核發之通訊監察書,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94年桃檢惟宿聲監續字第815
號通訊監察書、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95年桃檢惟宿聲監續字第75號及電話附表在卷可稽。又依據該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記載,監察對象為劉○○、孫○○、馬,實施監察之通訊號碼共計八支序號行動電話,本案員警對案外人謝易旼、郭弼群所使用之行動電話實施監聽錄音,並未逾越授權實施監察之範圍,因監聽錄音期間意外獲知被告持有槍械之情,並無任何證據證明有為迴避通訊監察之管制,故意透過對案外人行動電話監聽以獲取被告不法事證之證據,是本案警員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監聽錄音證據之情事,而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對監聽錄音及其監聽錄音譯文內容(按:指採為證據之被告與謝易旼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十二時三十八分三十一秒許通話內容)之真正有所爭執,是本件監聽錄音譯文,即係本案員警依法定程序取得,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及其辯護人以上揭通訊監察書所載事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且監聽對象非被告且未記載與本件被告有何關聯之理由,認本件監聽錄音及其譯文無證據能力,顯有誤會等旨甚詳。上訴意旨仍就此有關判定證據能力之事實問題重為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二)、採證認事,乃事實審法院之職權,其對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未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復已敘述其憑以判斷之心證理由,即不能任意指為違法。原判決綜核被告於警詢、偵查及第一審法院羈押庭訊問時供認持有扣案改造手槍之事實;又依卷內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案外人謝易旼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十二時三十八分三十一秒許,曾相互通話,通話內容為「謝易旼:我說開小台車過來。被告:那個在北投。謝易旼:都放在北投?被告:對,我放在北投。謝易旼:天啊!被告:還是我去北投拿?謝易旼:你怎麼去。被告:坐計程車。謝易旼:你們先過來,我開車載你們去拿。被告:好」等語。被告及案外人謝易旼均不否認有上開電話通聯內容;證人謝易旼並證稱:通聯對話中所說之「小台車」是指槍,槍放在北投,北投是指郭弼群北投登山路八十九號的家等語。並參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根據上開監聽內容持原審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郭弼群住處搜獲扣案改造手槍等相關證據資料,本於調查所得心證,綜合研判,敘明其認定被告未經許可持有上揭扣案改造手槍犯行之依據及理由。所為論斷,核無違反客觀存在之證據法則。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有理由不備、矛盾及採證違反證據法則,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原判決未認定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自毋庸就該項規定之修正,為新舊法適用之比較說明,乃其仍就該部分說明新舊法之比較,要屬贅論而已,亦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按諸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規定,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三)、原判決理由業已論述被告並未與郭弼群共同持有上開改造手槍之理由,雖原判決事實關於被告將扣案改造手槍藏置在郭弼群住處,而未經許可「共同」非法持有之記載,誤寫「共同」二字行文顯有瑕疵,然綜合全案情節及由原判決全部意旨觀之,尚不影響被告非法持有扣案改造手槍之認定。此與違背法令之情形有間,亦不得據以提起第三審上訴。又檢察官上訴意旨固又一再指摘原判決未認定郭弼群與被告共同未經許可持有上揭改造手槍,而有違法云云,然郭弼群是否構成共同正犯,尚與被告罪責之成立不生影響。上訴意旨就此指摘,亦非合法之上訴理由。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及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或就與判決本旨無關之枝節事項,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摘,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其等上訴均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十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陳  國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五四九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
國九十七年二月五日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四
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
五二三號),認為違法,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上訴駁回。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是適用不當者,為
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審判決
於程序方面認定,本件監聽譯文、搜索、扣押、邱崑鈜、郭秀珠
、黃秋榮等警詢、偵查筆錄,均有證據能力。惟查:(一)、關
於通訊監察譯文之證據能力部分:依憲法第十二條所定保障人民
秘密通訊之自由,及貫徹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所宣示應依正當
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使及受公平審判權
利保障之旨意,再考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之人
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依比例原則予以判斷,基於以下所述
理由,應認為本案偵查中所為之監聽程序,尚有瑕疵,監聽所得
之結果,難認為適法,故不具證據之資格:1.按世界人權宣言第
十二條規定『任何人之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
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任何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
受法律保護』。因此,世界各國為重視此項基本人權之保護,乃
紛紛於各該國之憲法中,明列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為憲法所保
障之基本人權之一,用以彰顯該等人格法益之不可侵害性,及其
普世之價值。而我國亦為符合前開世界民主國家為保障人民基本
隱私權及秘密通訊之自由之旨意,於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
秘密通訊之自由,惟考量通訊科技設備,經常為犯罪之人持之供
作犯罪聯絡之工具,基於維護社會秩序及保護公共利益,審酌公
益及私益之均衡,依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自得以法
律限制之。我國於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公布施行之通訊保障
及監察法,即係本諸上旨而制定,尤其該法第一條、第二條、第
五條第一項前段,分別規定『為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
侵害,並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特制定本法』、『通訊
監察,除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者外,不得為之
;前項監察,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侵害最
少之適當方法為之』、『……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
據,得發通訊監察書』,即均係在指出通訊監察對人民法益之侵
害性甚鉅,是故為達成刑事追訴之目的,所實施用以侵害人民權
利之手段,自應嚴守最小侵害原則,以兼顧人民權利保障及訴追
公益。又通訊監察與刑事訴訟法上其他之強制處分權,諸如搜索
或扣押權相較,因通訊監察,係對於尚未存在之對話,預測其可
能發生而予以監聽,且監聽電話之線路除了係提供被告使用之外
,無關之第三人使用之可能性更高,由於監聽之不確定性、實施
過程之不透明性及長期反覆之特徵,致使監聽處分較之傳統上之
搜索或扣押更具有不當侵害國民秘密通訊及隱私權之潛在危險,
因此,以通訊監察作為偵查之手段時,更應當較搜索或扣押權之
行使,踐行更為嚴格之正當程序之要求,如此才能避免因監聽之
不當使用,致侵害人民憲法上之基本權利。至於通訊監察之核准
及實施,究竟應具備何種正當程序之基本要求,所取得之證據,
方具證據之適格,除如前述,應以憲法比例原則作為審酌之基礎
外,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尚須遵守下列之正當程序要件
:列舉重罪原則:即實施通訊監察,必須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符
合該法第五條所列舉之重罪。相關性原則:即監聽之手段與犯
罪偵查之目的間須具有關聯性,即該法第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書面許可原則:為了使監聽的實施有明確的依據及界線,該
法第十一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案由及涉嫌觸犯
之法條、監察對象、監察通訊種類及號碼等足資識別之特徵、監
察處所、監察理由、監察期間及方法、聲請機關、執行機關等項
目。一定期間原則:通訊監察因對人民隱私權之侵害甚鉅,因
此實施監察行為,應受一定期限之規範;我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十二條即明確揭示上揭原則,並規定,除涉及國家安全之監聽
,每次不得逾一年外,依該法第五條所列舉之重罪而實施之監聽
,每次不得逾三十日;又有繼續監察之必要者,雖得於期間屆滿
之二日前,重新聲請,但期限屆滿前,已無監察之必要者,應即
停止監察,以保障人權;是若已無證據可資顯示有繼續監察之必
要時,自應停止監察,申言之,監聽之執行以能達成監聽目的之
最短期間為原則,以避免違法之執行已能達成監聽目的之最短期
間為原則,以避免違法『他案監聽』。監聽事後書面通知原則
:按『告知及聽聞』係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核心內容。故實施監
聽時,雖不能通知受監聽人,然監聽結束後,為能使受監聽人得
知監聽之相關事項,以憑保有事後對監聽行為是否違法有請求救
濟之機會及管道。依該法第十五條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執行機關應於監察通訊結束後,七日內以書
面通知受通訊人,以維護其權益。監察對象特定原則:依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第四條之規定,雖監聽之對象,包含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以外,有發送、傳達、收受通訊、提供通訊器材、處所之人
在內,惟上開之人既非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分,是故對其實
施監聽,於要件上自應受較為嚴格之限制,並應符合前開至
所揭示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自不待言。基上所述,並參酌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
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復參酌最
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0二五號、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
九0五號判決要旨所揭示『刑事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真實,藉
以維護社會安全,其手段則應合法純潔、公平公正,以保障人權
;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而法院若容許該項證據作為認定
犯罪事實之依據有害於公平正義時,因已違背憲法第八條、第十
六條所示應依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貫徹訴訟基本權之行
使及受公平審判權利之保障等旨意,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準此
,實施刑事訴訟之公務員對被告或訴訟關係人施以通訊監察,如
非依法定程序而有妨害憲法第十二條所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
重大違法情事,且從抑制違法偵查之觀點衡量,容許該通訊監察
所得資料作為證據並不適當時,應當否定其證據能力。』及『證
據之取捨若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應否賦予證據能力。』之意旨,認為若實施通訊監察,有違
前開所述之基本原則或要件,且有妨害憲法第十二條所保障人民
秘密通訊自由之重大違法情事,抑有進者,如容許此項證據可以
作為證據使用,不僅將使刑事訴追之利益,已然凌駕在人民憲法
上之基本人權,且刑事訴訟程序所要求之手段廉潔性亦將無從確
保,是於上開情形下,自應將通訊監察之譯文內容,予以排除在
證據適格性之外。2.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程序要件而言:
(1)查偵查中所核發通訊監察書中所載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為『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惟本件
起訴之案由、事實均為『賭博』乙節:本件監聽超出原來核定
之罪名範圍,屬『他案監聽』,此種監聽行為,明顯已規避法定
程序之事前審查之違法監聽行為。本案在偵查程序中,以犯罪嫌
疑人涉嫌貪污罪嫌而聲請監聽,然事實上係要監聽尚不具被監聽
要件之被告所涉之他案,即起訴之賭博案件。監聽之重罪原則
,係以法定刑度及列舉罪名,惟本件係『賭博』罪嫌,係違反重
罪原則。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尚難認其違法取得
之監聽具有證據能力。綜上,此部分或監聽超出原來核定之罪
名範圍,屬『他案監聽』,或因本案監聽係屬附帶監聽不同對象
,且非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所列之重大犯罪,並未重新聲
請監聽,故應無證據能力。(2)相關通訊監察書中監察對象僅載『
密○線』、『吳○○』、『李○案』等部分:本件台灣台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或依聲請核發之通訊監察書,均係表列
示之格式,可供書寫之空間有限,聲請之『監聽對象』,僅作簡
略之記載:『密十線』、『密三線』等。而所附相關通訊監察書
電話附表中,僅表明相關應受通訊監察之電話號碼等十線,均未
有任何相關『受監察對象之確實姓名、相關特徵』之記載,已無
法由相關資料查得本件『受通訊監察對象』之真義。(3)就事後書
面通知之部分:查相關通訊監察實施完畢後,各『通訊』案號卷
內,均僅有通訊監察通知書(稿),並無受通訊監察人確曾收受
通知之回證或足以證明收受通知之事證,無從確認實施通訊監察
之機關於監察完畢後有無確實通知受監察人;卷內亦無檢察官曾
依通訊保障及監察為由,許可不予通知。因此,通訊監察結束後
,究竟有無確實通知受監察人,無從查證。是本件通訊監察實施
,有違反監聽事後書面通知原則,甚為明確。3.就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以觀:(1)刑事訴訟重在發現實體真實,使
刑法得以正確適用,形成公正之裁判,是以認定事實、蒐集證據
即成為刑事裁判最基本課題之一。當前證據法則之發展,係朝基
本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保障兩個理念相調和之方向進行,期能保
障個人基本人權,又能兼顧真實之發現,而達社會安全之維護。
因此,探討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自亦
不能悖離此一方向。另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之性質不同,一般
認為供述證據之採取過程如果違法,即係侵害個人自由意思,故
而應嚴格禁止,而蒐集非供述證據之過程如果違背法定程序,則
因證物之型態並未改變,尚不生不可信之問題。本次刑事訴訟法
之修正,已就違背法定障礙事由及禁止夜間訊問與告知義務等規
定暨違法未經具結所取得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增訂第一百五十
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以資規範。而現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之一第二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二條等,亦有關於
證據強制排除之規定,為求周延,並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
維護,爰增訂本條,使其他違背法令程序所取得之證據,其有無
證據能力之認定,有一衡平之規定,避免因為排除法則之普遍適
用,致使許多與事實相符之證據,無可例外地被排除。至於人權
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如何求其平衡,因各國國情不同,
學說亦是理論紛歧,依實務所見,一般而言,違背法定程序取得
證據之情形,常因個案之型態、情節、方法而有差異,法官於個
案權衡時,允宜斟酌(一)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二)違背法定程序時
之主觀意圖;(三)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四)犯
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五)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
據之效果;(六)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
;及(七)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各種情
形,以為認定證據能力有無之標準,俾能兼顧理論與實際,而應
需要。(2)本件通訊監察違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者,係本件通訊保
障之核心,即『列舉重罪原則』,此係立法者於立法時就通訊保
障及社會法益即所為之法益衡量結果。而本件被告涉嫌刑法第二
百六十八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嫌,如依法定程序聲請,自
亦無法獲得本件監聽證據,原即經法益衡量排除在外,斷無再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規定,取得證據能力。4.綜上
所述,本案檢察官引以認定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犯行之
通訊監察內容譯文,因該通訊監察書之核發,有違列舉重罪、相
關性、監聽事後書面通知等正當程序原則,所引用據以為證據之
監聽譯文,竟係使用在與監聽重罪內容無關之賭博犯行上,此與
受監察人所受之通訊隱私保障,欠缺一定之比例,有違反憲法比
例原則中所揭示之最小侵害原則甚明。是審酌人權保障及公益維
護之均衡,即若允許使用上開監聽譯文,將使刑事訴訟程序所要
求之手段廉潔性無從確保,且無法彰顯憲法所欲保障人民隱私權
之基本核心價值,是於上開情形下,應認為上開監聽譯文均無證
據能力。(二)、關於搜索、扣押、邱崑鈜、郭秀珠、黃秋榮等
警詢、偵查筆錄等證據能力部分:1.按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
,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
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
據能力,係英美法制理念,我國並未引用。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八條之四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法之公務
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
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是為法益權衡原則採相對排
除理論,以兼顧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
是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二
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等類者外,先前
違法取得之證據,應逕依該條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固勿論矣。
其嗣後衍生再行取得之證據,倘仍屬違背程序規定者,亦應依上
揭規定處理;若為合乎法定程序者,因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
該相對排除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七七
號判決要旨參照)。2.次按搜索、扣押、通訊監察等強制處分,
涉及人民之隱私、財產;拘提或逮捕,涉及人民之行動自由。隱
私、財產及自由三者皆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具有同等重要
性,並無輕重之不同,故以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來
權衡,應將其種類區分為『憲法上』之權益或『法律上』之權益
始有實益。因此,就單一憲法基本權利,只要政府機關行為構成
非法侵害,即應傾向於證據排除,而無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八條之四權衡原則之餘地。經查,檢察官偵辦本案期間,核發
如卷內所附相關之各通訊監察書,依各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內容
統計,監察期間自九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止,共計監聽電話達一百五十三線次(以每張通訊監察書所實施
監察之電話號碼、行動電話序號計算,九十三年度共六十二線、
九十四年度一月份共十線、九十四年度二月份共十線、九十四年
度三月份共四十二線、九十四年度四月份共十七線、九十五年度
五月份共十二線),期間甚長,牽連亦廣,且有上述多項違法之
虞,『監察對象』不明而違反監察對象特定原則、違反重罪列舉
原則、違反關聯性原則、違反通訊監察為偵查最後手段之必要性
原則、卷內亦無實施通訊監察完畢後有合法通知受監察人之明確
事證而違反書面通知原則,可謂違法情節相當重大,已嚴重違反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為保障人民憲法上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權利所
設計上述幾項基本原則,而侵害人民憲法上秘密通訊自由之基本
權利,自應排除其證據能力,已收嚇阻之效。否則,上開法律原
則必將崩毀,人民無法受『制度』上之保障,並參酌上開最高法
院判決要旨,暨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
法第五條第四項之精神,應認排除各通訊監察所取得之通訊監察
錄音及其譯文之證據能力及即因此衍生所得之搜索、扣押、證人
邱崑鈜、郭秀珠、黃秋榮等警詢、偵查筆錄等之證據能力,始為
適法。乃原判決竟謂,係依法定程序傳訊應有證據能力,即有判
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二、案經確定,為統一法律之適用,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
,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實施之通訊監察,係為確保國家安全、維持社
會秩序之目的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依該法修正前
、後第五、六、十一條規定以觀,通訊監察之內容原則上固應針
對通訊監察書記載之特定犯罪嫌疑之罪名,惟實施通訊監察時,
因無法預期及控制實際監察所得之通訊內容及範圍,在通訊監察
過程中,不免會發生得知在本案通訊監察目的範圍以外之通訊內
容(有稱之為「另案監聽」、「他案監聽」者),此種監察所得
與本案無關之通訊內容,如涉及受監察人是否另有其他犯罪嫌疑
時,得否容許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法無明文規定。此種情形因
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實施通訊監察時,偶然附隨取得之證據,並
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自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之適用。而同屬刑事強制處
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明定,允許執
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
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學理上稱為「另案扣押」)。則基於同一之法理,及刑事訴訟上
發現真實之要求,自應容許將在本案通訊監察目的範圍以外,偶
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又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
正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第六條第三項均規定
「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
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依上開二項規定意旨,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
之規定,違法監聽如情節並非重大者,所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
生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仍應就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
護予以權衡決定,而非當然無證據能力,則依「舉重以明輕」之
法理,在合法監聽時,偶然附隨取得之另案證據資料,並非違背
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亦未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秘密通訊權,
基於維護公平正義及刑事訴訟發現真實之目的,該偶然取得之監
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卷查本件係因台
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偵辦瀆職等案件(九十三年度
他字第七二八、一四四八號)時,經檢察官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
實施通訊監察,對相關犯罪嫌疑人多人使用之電話予以監聽,嗣
於監聽邱崑鈜(已死亡,經原審法院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使用
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時,得知邱崑鈜與被告甲○
○涉有本件賭博罪嫌,再循線對邱崑鈜實施搜索、扣押,並詢問
邱崑鈜、證人郭秀珠、黃秋榮,因而查獲等情,有卷附之通訊監
察書、通訊監察聲請書及所附之查證報告、監聽譯文、搜索、扣
押筆錄、警詢筆錄、訊問筆錄等可稽。本件被告行為時即八十八
年七月十四日公布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通訊
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
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嗣該法第五條第二項前段於九十六年七
月十一日經修正公布為:「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
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並敘明
理由、檢附相關文件,聲請該管法院核發」,其第三十四條第二
項並規定上開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五個月施行。本件檢察官核發通
訊監察書,實施通訊監察之時間,係在上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
正公布施行之前所為,通訊監察書記載涉嫌觸犯之法條分別為貪
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分別為同法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所列之罪嫌,通訊監察書對監察對
象雖記載為「密十線」、「密三線」,但附表已列明各線電話號
碼,且依通訊監察聲請書及所附查證報告對該等電話號碼及持用
人、與貪污行賄案之關聯性,均有明確記載,已具備對象固定之
效果,是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實施之通訊監察,客觀上均符合
修正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之法律要件,不能指為違法。另
本件卷內雖無通訊監察結束時,執行機關通知被監察人之資料,
然被告行為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機關
於監察結束時,應即請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通知受監察人
。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經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
可後,不在此限。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為使通訊監察透明化
,免除人民疑慮,執行機關應於通訊監察結束時,通知被監察人
。如其通知有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或事實上不能通知者,因其
不宜通知或無從通知,爰設第一項但書規定。」則此一通訊監察
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目的既在使受監察人得悉受通訊
監察之情形,通訊監察得以透明化,則事後有無依法通知受監察
人,顯與執行機關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涉。
本件因執行通訊監察所取得被告與邱崑鈜之關於賭博罪嫌之監聽
譯文,固係於執行瀆職案件之通訊監察時,偶然附隨取得本案監
察目的範圍以外之通訊內容,惟揆諸上揭說明,該監聽譯文本身
及所衍生之邱崑鈜實施搜索、扣押,並詢問邱崑鈜、證人郭秀珠
、黃秋榮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均應容許為本件賭博案件之證據資
料,原審法院因而認為有證據能力,經合法調查後採為判斷之依
據,自無非常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可言。本
件非常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秀 夫
                             法官
宋   祺
                             法官
陳 祐 治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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